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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阴讨债公司解读债务纠纷诉讼费用标准

讨债公司根据19896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11次会议通过的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》第5条一第11条的规定,收取诉讼费用的标准依如下规定确定:   案件受理费。   侵害姓名权、名称权、肖像权、名誉权、荣誉权的案件,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。其他非财产案件,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。财产案件,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,照下列比例交纳:不满1000元的,每件交50元。超过1000元至5万元的部分,按百分之四交纳。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,按百分之三交纳。超过10万元至2。万元的部分,按百分之二交纳;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,按百分之一点五交纳。超过50万元至10。万元的部分,名人励志故事按百分之一交纳。超过100万元的部分,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。   侵害专利权、著作权、商标权的案件,每件交50元至100;有争议金额的。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。   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交纳:治安行政案件,每件交纳5元至30元。专利行政案件,每件交纳50元至400元。其他行政案件,每件交纳30元至100元。有争议金额的,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。劳动争议案件,每件交纳30元至50元。

江阴古称暨阳,见诸文字记载的历史有2500多年。晋太康二年(281年)置暨阳县。南朝·梁绍泰元年(555年)废县置郡,建治君山之麓,因地处长江之南,遂称江阴郡,为”江阴”名称之开始,下辖江阴、利城、梁丰3县。此后江阴先后为郡、为国、为军、为路、为州,建置几经变化。元至正二十七年(1367年),恢复江阴县建置。1949年4月22日江阴解放,后属苏南行署常州专区。1953年改属苏州地区。1983年3月实行市管县体制,改属无锡市。1987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撤县建市。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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